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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拿到异常凭证怎么处理

作者:广州找军师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15 15:04:11

  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可以说是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重要环节。而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就是无法纳入正常认定抵扣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如果公司收到异常增值税凭证,该怎么处理呢?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吧!

  首先,什么异常凭证

  异常凭证,即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异常凭证包括哪些

  38号公告在《***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基础上,结合防伪税控系统的实时比对、在线上传等功能,将确已处于“失控”状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容为异常凭证。

  具体来说,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38号公告将税务登记状态、税收风险管理功能与异常凭证的识别有机结合。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纳入异常凭证范围。同时,3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于同时满足“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将其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为异常凭证。

  同时,38号公告保留了76号公告对异常凭证的规定。即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等情况,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

  什么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要重视,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这会给企业客户带来税收风险,影响企业信用!

  异常凭证怎样处理?

  3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异常凭证计入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尚未抵扣的异常凭证暂缓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异常凭证用于出口退税的纳税人,尚未退税的异常凭证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经退税的应补缴退税;

  2、异常凭证用于出口退税的纳税人,尚未退税的异常凭证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经退税的应补缴退税。

  3、异常凭证用于消费税抵扣的纳税人,参照增值税处理方式,即尚未抵扣的异常凭证暂缓抵扣,已抵扣的应抵减可抵扣消费税额或补缴消费税。

  纳税人对异常凭证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申请出口退税或申报抵扣消费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核实申请,如确实符合相关规定,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抵扣消费税等.

  怎样加强凭证管理?

  纳税人在发现异常凭证时及时应对,同时须加强合同管理以及供应商管理。对于无法联系到开票方的业务事项,应分析查明原因,加强合同管理和供应商管理。

  1、合同管理方面

  建议纳税人将异常凭证的税收管理要求纳入合同范围,增强合同管理的针对性。举例来说,纳税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发票开具的类型、按税法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限定开票时间以及受票方合规纳税的合同条款;明确开具异常凭证后的赔偿责任。

  2、供应商管理方面

  纳税人须全面采集、梳理供应商信息,详细了解各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确认哪些采购项目能够取得抵扣凭证。针对异常凭证开票方多为商贸企业的特点,纳税人可以加强对供应商的实地考察,全面了解对供应商的经营情况和信誉状况,将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排除在供应商之外。此外,有条件的企业,可在集团内部建立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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